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26    條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單位經理,除應符合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規定外,應於就任前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電
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習班,取得結業證書或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負
責督導自行查核或擔任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但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營
業單位經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遴派業務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應以具有稽核經驗者為優先
;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訓練者,應於充任後一年
內,參加前項任一研習班,並取得結業證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