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1    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
主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
或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
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另票券金融公司內部
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公司免於重大損失者,應予獎勵。
票券金融公司之營業及管理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舞弊時,內部稽核單位有
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切實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人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