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4    條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
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