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39    條
票券金融公司總稽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
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票券金融公司解除其職務:
一、曾有從事不當授信、涉及嚴重違反授信原則或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
    。
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票券金融公司之利益,而為
    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票券金融公司或第三人。
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
    查報告之全部或一部。
四、未將票券金融公司發生之重大舞弊案件,通報主管機關。
五、未將所知悉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及業務之重大缺失,於內部稽核報告揭
    露。
六、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七、因內部稽核人員不足或不適任,致未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八、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或指示,辦理查核或提供資料。
九、其他有損害票券金融公司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