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092.11.12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942號令修正)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同類交易對象,指同一票券商買賣相同交易天
期或發行期次,且信用評等等級相當之短期票券或債券。
前項所稱信用評等等級,指短期票券或債券債務人 (發行人、保證人或承
兌人) 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