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092.11.12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942號令修正)
第    7    條
前條所稱短期票券及債券持有總額,指庫存自有部位加計附買回條件交易
賣出之短期票券及債券帳列成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