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2.12.04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4190號令修正)
第   13    條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金額
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