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2.12.04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4190號令修正)
第    8    條
逾清償日六個月未受清償之逾期授信,應列入資產負債表催收款項科目。
但依第二條第二項經協議分期償還授信餘額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