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106.09.20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360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指以客戶身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或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