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106.09.20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360號令修正)
第    5    條
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會應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
程序,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並指定高階管理人員依下列原則,負責管理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
二、指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度。
三、監督交易損益情形,有異常時,應即向董事會報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