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106.09.20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360號令修正)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管理之專業能力,且
    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設計及測試風險計測方法,並以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
    及損益。除為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之交易,得按月評估外,其
    他交易應即時或每日評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