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15    條
存續機構應於合併前,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擔任短期票券
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其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
行許可:
一、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書。
二、業務差異之說明:載明合併後,存續機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
    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 (包括保管短期票
    券之場地及設備、短期票券之保管、發行登錄、結算、交割、到期提
    示、兌償與其帳簿劃撥作業、短期票券之進出管制及庫存管理、系統
    設備概況、網路架構、收費標準、內部組織分工、人力配置及系統備
    援措施) 與合併前之差異。
三、對參加人權利義務之影響及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