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
立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因合併由存續機構申請擔任者
,應按指撥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