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23    條
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技術合作契約、工程
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載明當事人、主要內容、限
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五十四)
相關圖表:附表五十四重要契約.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