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信用卡循環信用實施綱要(098.03.31金管銀(四)字第09800043071號函廢止)
第    5    條
使用額度期限-
由發卡銀行持卡人之需要自行訂定並調整之,但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使用額度期限不得短於一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