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信用卡循環信用實施綱要(098.03.31金管銀(四)字第09800043071號函廢止)
第    6    條
利率-
由發卡銀行視持卡人信用額度、使用額度期限及簽帳消費帳款之不同自行
訂定並調整之,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利率之範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