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簽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072.11.21台財融字第27347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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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銀行對本行支票之簽發程序及空白支票之登記保管,應予嚴格管制,
    並自行訂定管制辦法予以實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