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105.03.22金管銀國字第1050004067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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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申請貸款之僑胞須先取具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及印
    鑑證明,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
 (一) 由僑胞採用通方式逕向銀行申請,於銀行核准後由僑胞親向銀行辦
      理貸款手續。
 (二) 由僑胞委任在國內有固定住所之個人或委任政府指定之機關為代理
      人兼為送達代收人,代辦有關貸款手續,其所立之委任書 (格式如
      附件一) 須經政府指定辦理港澳僑務機構之簽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