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105.03.22金管銀國字第1050004067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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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貸款額度:
    每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其所購建物及基地估價之百分之八十,最高以
    新台幣五百萬元為限,但貸款後該建物及基地尚有剩餘押值者,得向
    貸款銀行申請其他項目之貸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