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096.03.03金管銀(四)字第0960004856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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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九十年六月六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七四三三六六號令自即日
    起廢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