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18    條
依本辦法規定為業務往來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每月將辦理情形彙報總
機構轉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