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30    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主管
機關備查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支行開業前
,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條第四項各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