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43    條
大陸地區子銀行營運出現虧損時,臺灣地區銀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銀行提出業務改善計畫
,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改善情形。
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財務狀況如顯著惡化,有影響臺灣地區銀行健全經營之
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銀行提出退場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執行之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