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52    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持股時
,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