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56    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五
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