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60    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本辦法未
規定者,準用銀行法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管理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
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