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67    條
大陸銀行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資金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前項專撥營業資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匯出;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
陸資銀行擬增加匯入專撥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