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71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
告或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