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80    條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
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