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金融業務往來作業規定(097.12.25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44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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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門、馬祖之金融機構,經財政部許可者,得與大陸福建地區之金融
    機構,從事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之直接往來;或經由在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銀行 (以下簡稱第三地區銀行) ,從事匯款
    及進出口外匯業務之間接往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