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金融業務往來作業規定(097.12.25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44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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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金門、馬祖之金融機構辦理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所衍金之匯款
    及進出口外匯業務,以當地之居民、公司、行號、團體及其他機構為
    限,其匯款性質不得為投資款及技術合作報酬金,進出口外匯業務之
    貨物進出口港,限於航政機關核定得與金門、馬祖通航之大陸地區港
    口。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