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金融業務往來作業規定(097.12.25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44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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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金門、馬祖之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福建地區之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
    務,限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貨幣。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