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金融業務往來作業規定(097.12.25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44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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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金門、馬祖之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辦理情形報財政部及中
    央銀行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