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087.06.29台財融字第87805704號令廢止)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土: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
    從事財金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
    者。
二、財金事務相關活動:係指有關財稅、金融、信用卡、保險、證券、期
    貨、會計及其他有關事務之參觀訪問、會議或研究等活動。
三、財金專業證明:係指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
    件、著作或其他專業證明文件。
四、服務證明:係指大陸地發財金專業人士服務單位所開具之服務證明、
    敦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