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087.06.29台財融字第87805704號令廢止)
第    7    條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主管機關得限制
來臺人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