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01    條
(準用規定)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 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準用 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