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05    條
(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報告)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就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 化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檢查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創始 機構、服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 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被查核 人負擔。 前項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