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13    條
(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為書面通知。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八、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