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16    條
(罰則)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 ,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