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17    條
(強制執行)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 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