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20    條
(受益人名冊記載事項)
受託機構應設置受益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受益人之受益權種類及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 三、受益證券之編號。 四、受益證券取得之日期。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