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受益證券轉讓之效力)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 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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