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23    條
(受益人權利)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 監察人為之。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 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 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 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 會議召開時,應出席受益人會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