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26    條
(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區分各種種類受益權時,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損害 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時,其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 。 前項決議之承認,應有該特定種類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信託監察人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其意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