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30    條
(信託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創始機構,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