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32    條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因處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非可歸責於自己事由 所受損害之補償,得由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充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