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33    條
(請求停止行為)
受託機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 ,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