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34    條
(信託契約書及受益人名冊之備置)
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 冊。 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 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