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41    條
(受益人所得課稅)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收益,為受益人之所 得,按利息所得課稅,不計入受託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前項利息所得於實際分配時,應以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 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