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43    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意,不得變更。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 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